广州:百万“升官费” 一半有去无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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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年间共受贿90多次!广州市黄埔区原副区长温旭春,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52.4万元、港币56.5万元。昨日,记者获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结该案,以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温旭春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据了解,12名行贿人中,不乏多家建筑公司老总,也有多名公职人员,值得一提的是,有行贿人为帮温旭春“升官”,主动送上100万元人民币给中间人帮疏通关系。         黄埔区原副区长温旭春收受12 人贿赂人民币52.4万元港币56.5万元被判5年6个月   分8次收受广州市东漖水电建筑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贿送的港币55万元   分4次收受建筑工程承包商林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5万元   分16次共收受包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3万元及购物卡4.2万元   分18次收受广州市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6万元   收受广州浩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人民币1万元   分12次收受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警大队原中队长朱某某购物卡,合计人民币4.1万元   分8次收受黄埔区荔联街道办事处原副调研员陈某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3.4万元   分5次收受黄埔区科学技术协会原秘书长李某某贿送的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人民币6.4万元   分8次共收受张某贿送的人民币共7万元   收受温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   现年46岁的温旭春系广东省新丰县人,研究生文化,案发前担任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去年3月,温旭春在接受纪委调查时主动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之后,温旭春亲属代他退赃人民币65万元。   据法院查明,2003年至2014年,温旭春在担任广州市芳村区农业水利局局长、区长助理、荔湾区农业水利局局长、黄埔区区长助理、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52.4万元、港币56.5万元。经记者统计发现,温旭春在11年间共受贿约91次,且每一次都发生在春节、中秋期间。   收钱帮多家企业接工程项目   2003年至2006年,温旭春分8次收受广州市东漖水电建筑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贿送的港币55万元,并为刘某某参与芳村区相关水利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04年~2014年,温旭春分4次收受建筑工程承包商林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5万元,并帮助林某某承接污水整治工程项目。2003年,温旭春在帮助穗洲公司承接花地河截污工程征地等项目后,分16次共收受包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3万元及购物卡4.2万元。2004年至2013年,温旭春分18次收受广州市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中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理胡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3.6万元,为胡某某公司在承接工程、租用土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温旭春接收广州浩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争取小水道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于同年中秋节前收受潘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   收钱替人安排工作转岗晋升   除了建筑公司老总,多名公职人员也向温旭春送财物求提拔。据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警大队原中队长朱某某供述,他与温旭春是老乡,温旭春在黄埔区分管公安等部门,2008年至2014年他分12次给温送购物卡,合计人民币4.1万元。2011年底、2012年初时,朱某某所在分局科级干部竞争上岗,温表示分局领导那一层可以帮朱某某打招呼要求关照,最终朱某某顺利竞岗成功。   除了区公安系统,区街道办、区科协等多单位工作人员都向温旭春行过贿。2008年至2013年,温旭春先后8次收受黄埔区荔联街道办事处原副调研员陈某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3.4万元,帮助陈某某妻子转业安置工作。2008年至2012年,温旭春分5次收受黄埔区科学技术协会原秘书长李某某贿送的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人民币6.4万元。2010年初,温旭春接受张某的请托,安排他到黄埔区经贸交通执法分局工作,之后分8次共收受张某贿送的人民币共7万元。2012年春节,温旭春收受温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之后,温旭春帮助温某某转业安置到黄埔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服务中心担任职员。   有人花100万元帮他“升官”   值得注意的是,有行贿人为了帮时任黄埔区副区长的温旭春“升官”,主动送上100万人民币给中间人帮疏通关系,结果官没升着,其中50万元还“打水漂”。检方起初指控这50万系温旭春的受贿款项,但最后未被法院采纳。   据行贿人林某某供述,2003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师兄温旭春。之后温旭春帮了他不少忙,林某某很是感谢,曾直接送钱给温,但他不肯收,为此,林某某就一直想找其他机会来感谢温。   2011年的一天,林某甲和温旭春等人喝茶,温说很郁闷,在黄埔区当了副区长这么多年,一直没机会晋升,主要是上面没什么领导关照。之后,林某某就特别留意有没有这方面的门路,好还温旭春一个人情,也想以后他晋升了再好好关照。2012年7月,林某某通过堂兄认识了张某某,张说他在中央组织部有关系。   之后,张某某称帮温晋升可能要花点钱,林表示花多少钱都值。随后,林再告知温旭春,温表示可以试试。1个月后,张某某称中组部的张主任愿意帮忙,他想先和温旭春见个面,林就安排他与温旭春见了面。又过了1个月,张某某说国庆后想带温旭春去北京与张主任见面。林再联系温旭春,温也同意。2012年10月,张某某来电让林转100万元人民币给他,由他换成美元送给张主任。林当即汇款。之后,温旭春从北京回到广州,称和张某某一起去见了张主任并吃了个饭,但张主任只是说了一些客套话,见面时间也很短。之后,林多次与张某某通话询问进展,对方却总是说在跟进中,需要点时间,耐心等待下。过了几个月,事情还是没有任何进展,林估计张某某不大靠谱,后来约定如果在2013年8月前搞不定,张某某则把这100万元退回来。到期后,张某某却找各种借口推托。到了2013年底,张某某说他只能退50万元。同年12月,林收到张某某退回的50万元。   庭审中,温旭春对检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都无异议,唯独对林某某付款给张某某的事情声称并不清楚,认为该50万元不应认定为犯罪。   法院查明,在该宗指控中,温旭春并未经手涉案款项,该款只由林某某支付给张某某,林某某原本意图行贿的对象张主任也未收取该款,同时,该笔款项原本是100万元,最终林某某向张某某要回50万元后并未交给温旭春而是自己收回,可见,温旭春并未实际控制该款。因此,不予支持检方指控该50万元系受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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