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无地农民要求调整土地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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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农经网 农村土地改革在战略层,目标层和执行层都有各种分歧。今天小编就一锥子扎到底,简短说说“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因为人地矛盾是否可以调地的那番惊心动魄的暗战。   小编先扫个盲:   1、《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权限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   1、2001年5月《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一审稿把“自然灾害”作为唯一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的“特殊情形”   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但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失去承包地且没有生活保障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   2、二审稿、三审稿、表决稿,把“征用占用”、“人地矛盾”也列入了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的“特殊情形”   为了保护承包人的权益,不应随意调整承包地。同时考虑到实践中除自然灾害以外,还有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适当调整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的情形,应当按照中央关于“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的原则,对调整承包地作出严格规定。   3、《农村土地承包法》发布时维持在“三种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的意见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3号令予以公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在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下,可以对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按照法律委员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意见,“特殊情形”包括“自然灾害”、“征用占用”、“人地矛盾”三种特殊情形。   4、法律释义中刻意回避人地矛盾可以调整土地的司法解释   小编扫盲:法律解释的法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机构或部门不是法律解释的法定主体。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解释没有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发布农村土地承包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分别编发了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其中,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法律中“等特殊情形”不作解释、不愿响应。   2002年9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编发《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与适用》,该书对法律中“等特殊情形”的释义如下:   只有出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才允许按照规定进行个别调整;至于什么是特殊情况,必须严格依法解释,发包方不得随意自行解释。   解读:该释义强调指出“至于什么是特殊情况,必须严格依法解释,发包方不得随意自行解释”,但是该释义却并未对“等特殊情形”作出解释,大概是“避而不谈”的态度。以至于大家普遍认为农村由于严重的人地矛盾调整不合法。   5、人地矛盾严重的村庄要求土地调整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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