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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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近日,农业部制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对于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规程、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中,涉及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本规范执行。自本规范发布之日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同时废止。图:无害化处理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处理过程中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包装、暂存、转运、人员防护和记录等要求。 2 、引用规范和标准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注意的事项。 其他要求 1、人员防护 1.1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收集、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操作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相应的动物防疫知识。 1.2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具。 1.3工作人员应使用专用的收集工具、包装用品、转运工具、清洗工具、消毒器材等。 1.4工作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消毒处理。 2、记录要求 2.1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收集、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应建有台账和记录。有条件的地方应保存转运车辆行车信息和相关环节视频记录。 2.2台账和记录 2.2.1暂存环节 2.2.1.1接收台账和记录应包括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来源场(户)、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死亡原因、消毒方法、收集时间、经办人员等。 2.2.1.2运出台账和记录应包括运输人员、联系方式、转运时间、车牌号、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消毒方法、转运目的地以及经办人员等。 2.2.2处理环节 2.2.2.1接收台账和记录应包括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来源、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转运人员、联系方式、车牌号、接收时间及经手人员等。 2.2.2.2处理台账和记录应包括处理时间、处理方式、处理数量及操作人员等。 2.3涉及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台账和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2020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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