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转化科技成果所获收入不必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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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必上缴国库;与企业合作的课题所需购置科研设备可自行采购……《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昨日发布,提出包括上述内容在内的多项突破和松绑性政策。配图 转化科技成果所获收入不必上缴国库 《意见》提出,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经所在单位同意,研发团队可享有研发成果在本省转化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但科技成果定价需要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协议定价具体内容需至少公示15天。 解读:此前高校院所收支两条线,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需按比例上缴国库,该突破性改革赋予了高校院所更多自主权。 与企业合作项目可提取70%做劳务费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试点高校、院所开展省内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管理方式改革创新探索,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门管理办法。确需购置的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及科研耗材可由研发团队自行组织采购。 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的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可在课题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 解读:调研显示,“企业委托的横向科研经费怎么使用”已成为制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瓶颈问题,现行做法是按国有资产管理,过严、过细,影响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新政的核心内容有三点:一是开展横向课题经费管理方式改革创新试点,二是允许科研团队自行采购为完成横向课题确需购置的研发设备和耗材,三是允许科研人员从横向课题经费中提取50%-70%的劳务费。 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至少占总额的70% 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在本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本省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科研型干部可在本省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通知》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通知》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本省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收益分配需要公开公示。 解读: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领导干部多为学科带头人和专家,是科研型领导干部,此项措施系按照国务院规定制定,体现我省进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心。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保留3年人事关系 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可以到本省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在本省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实施分类考核。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试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探索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的人才评价制度和办法,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解读:我省将在部分高校试点“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突出可评职称”,降低对论文的要求。 其他内容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税务机关积极支持、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省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省内企业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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